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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数据监控中心(ECC)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二级金融设施可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
1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监视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
15.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对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进行监控与管理。
15.1.4 当直接数字控制器采用就近供电方式时,交易厅、营业厅、保管库等区域的照明控制不宜纳入其控制范围,否则照明控制回路的继电器宜具备失电时自保持功能。
15.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室宜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15.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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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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