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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金融建筑宜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主动防御和被动防御相结合的安防策略。
16.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金融设施区域和非金融设施区域的不同使用要求。
16.1.3 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和被保护场所的特点采取外围防护、重点区域防护和重点目标防护等多层次的防护设施。
16.1.4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金融设施专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
16.1.5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当地公安部门专用系统联网的条件。
16.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16676、《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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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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