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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3.3.1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3.2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上下段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3.3天桥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当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3.4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屋面及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并应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的要求。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这是因为上、下段建筑具有本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及其它相关条件后,虽然在疏散、灭火救援上相对独立而可以进行分段定性设计,但建筑局部受到火灾损坏对建筑的影响可能是整体性的,不能因为分段定性可能低于整体定性而降低构件的可靠性,构件的耐火极限仍然要从建筑整体考虑,即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其中分段分别确定建筑分类的坡地建筑,应按上、下段建筑高度之和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坡地建筑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坡地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确定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同时根据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
3.3.2 上、下段建筑分隔界面的防火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同一建筑物内不同性质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但在标准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保证上、下段建筑防火分隔措施的可靠性,抗御火灾的能力更强。
3.3.3~3.3.4 本条规定坡顶层建筑与坡顶场地、吊层接地层与吊层台地连接的天桥和平台,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这是因为坡地建筑坡顶层的天桥和平台作为坡地建筑的主要安全疏散出口,对整个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人员逃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不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几级,该部分梁板耐火极限均取为2.00h。柱和承重墙作为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在火灾时破坏会带来更大的次生灾害,因此不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几级,均将竖向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设为3.00h。这是为了保证火灾情况下人员有足够的时间逃生。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中的预应力钢筋一般采用冷加工钢筋,在高温作用下,预应力钢筋的蠕变速度要比非预应力钢筋的蠕变速度快很多。当受到200℃高温作用时,钢筋屈服强度下降;当温度达到300℃时,预应力几乎全部损失,带来杆件刚度下降,变形增大,造成杆件出现较大裂缝,使受力预应力筋直接受火焰作用,加快了杆件的强度、刚度进一步下降,直至破坏。因此,预应力空心板的耐火极限往往很低,在此处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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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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