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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玻璃的选择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8mm的钢化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夹层玻璃;
    2 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7.2.6 室外栏板玻璃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且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规定。
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7.1.1-1和表7.1.1-2的规定;
    2 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 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 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7.2.1 门和固定门是易受人体冲击的主要危险区域,因此对有框架支承时,使用安全玻璃必须限制其使用板面。无框架玻璃门如果使用夹层、夹丝或平板玻璃,一旦受冲击破裂,由于没有框架支承大块的碎片,碎片会脱落、飞散,造成人体的严重伤害。所以应采用一种撞上去不易破裂,即使破裂,碎片也不易伤人的玻璃,12mm以上厚度的钢化玻璃恰好符合要求。支承部件不符合有框玻璃要求的玻璃,称为无框玻璃。
7.2.2 室内玻璃隔断易受人体冲击,因此应采用安全玻璃。
7.2.3 本条仅适用于人体冲击玻璃的情况,不适用于抵抗球类(如壁球)冲击的玻璃,此类玻璃应进行专门的强度核算,不属于本章的范围。
7.2.4 浴室内的地板、墙壁经常沾水,当人走动或用手扶墙时,易出现打滑现象。当人不慎滑倒后,可能会撞击与浴室有关系的玻璃窗,或淋浴隔断。这种危险在整个淋浴过程中均存在,因此应使用较厚钢化玻璃,以防冲撞玻璃后,人体受到严重伤害。
7.2.5 人体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直接作用到栏板玻璃上,对玻璃的要求非常高,其安全性要求也高,因此对使用的玻璃品种、厚度和使用高度都有严格的限制,这里高度基本上是按一个楼层高度考虑的。有些宾馆大堂楼层比较高,因此限制的高度取5m。
7.2.6 用于室外的栏板玻璃同时承受风荷载,因此用于室外的栏板玻璃除考虑人体冲击安全外,还需进行抗风压设计和地震作用。
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
    2 当玻璃位于人体头部上方时,如果发生玻璃破碎将给人带来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因此规定在一定高度条件下必须使用夹层玻璃,避免玻璃破碎后对人体造成伤害。
    3 玻璃自由边是人体容易接触的部位,边缘锋利会存在对人体造成划伤的危险,因此,对暴露的自由边应进行倒角、磨边和抛光处理,以消除对人体割伤的危险。
    4 室内消防通道在特殊情况下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地方,容易出现人体冲击在玻璃上,从使用角度,为了避免给人体带来伤害,因此在室内的特殊位置限制使用。
    5 目前饰面玻璃做法较多,也较为混乱,有采用构造连接的,如点式、隐框干挂等;有采用玻璃胶直接粘接的,有采用镶嵌边框和金属钉固定的。考虑安全,点式和隐框干挂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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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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