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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置


4.2.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建造,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一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
4.2.2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坡地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2.3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坡底层、坡顶层或其下一层,并应靠近灭火救援场地。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2.4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附设在坡地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
    2 附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
    3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5 高层坡地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在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2.6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坡底层及其上一层、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二层,并应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 确需布置在其它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任一房间的疏散门至其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00m。
    5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7 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且上层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顶层或其上一层;当坡地建筑的吊层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坡底层或其上一层。

条文说明
4.2.1~4.2.5 此部分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因为坡地建筑的坡底层、坡顶层与平地建筑的首层在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场地的条件类似,在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坡顶层或坡底层设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场地,实际工作中也有大量实例证实可行。坡底层及其上一、二层;坡顶层及其上一、二层、下一、二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视为平地建筑中的首层、二层、三层,故条文中做了相应的调整。吊层接地层有时也能设置人员疏散,但灭火救援场地设置不易,故本条仅规定坡底层和坡顶层可视为首层。4.2.3条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不能破坏分段界面层。
4.2.6 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火灾易发地,并且人流比较密集。坡地建筑往往因为地形的限制,无法形成环行消防车道,仅在坡底或坡顶设置通达消防车的扑救面,对火灾时人员施救和疏散不利。因此将此部分人员密集的火灾易发地限制在能通消防车的建筑一侧的坡底层及其上一、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二层,便于疏散和施救。但此限制会对建筑的交通组织和使用功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设置在其他楼层的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则通过控制大厅的面积,增加防火隔墙、强化防火设施等手段,降低火灾危险性。
4.2.7 因为坡地建筑有坡顶层和坡底层两个“首层”,所以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比非坡地建筑更灵活,但实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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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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