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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玻璃高度大于表7.1.1限值的全玻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表7.1.1 下端支承全玻幕墙的最大高度
7.1.2 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7.1.3 吊挂全玻幕墙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钢桁架或钢梁作为受力构件时,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
7.1.4 吊挂式全玻幕墙的吊夹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刚性水平传力结构。
7.1.5 玻璃自重不宜由结构胶缝单独承受。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1.7 吊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有关规定。
7.1.8 点支承全玻幕墙的玻璃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和4.4.3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
7.1.1 全玻幕墙的玻璃面板和玻璃肋的厚度较小,以12~19mm为多,如果采用下部支承,则在自重作用下,面板和肋都处于偏心受压状态,容易出现平面外的稳定问题,而且玻璃表面容易变形,影响美观。所以,较高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上部水平结构上,使全玻幕墙的面板和肋所受的轴向力为拉力。
7.1.2 全玻幕墙的面板和肋均不得直接接触结构面和其他装饰面,以防玻璃挤压破坏。玻璃与下槽底的弹性垫块宜采用硬橡胶材料。
7.1.3 全玻幕墙悬挂在钢结构构件上时,支承钢结构应有足够的抗弯刚度和抗扭刚度,防止幕墙的下垂和转角过大,以免变形受限而使玻璃破损。当主体结构构件为其他材料时,也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
7.1.4-7.1.5 全玻幕墙承受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后,上端吊夹会受到水平推力,该水平推力会使幕墙产生水平移动,因此要有水平约束,要设置刚性传力构件。
    吊夹应能承受幕墙的自重,不宜考虑竖向胶缝单独承受面板自重。
7.1.6 全玻幕墙的玻璃表面均应与周围结构面和装饰面留有足够的空隙,以适应玻璃的温度变形和其他受力变形,防止因变形受限而使玻璃开裂。
7.1.8 玻璃肋采用金属件连接、面板采用点支承时,玻璃在开孔部位会产生较大的应力集中,因此对玻璃的强度有较高的要求,应采用钢化玻璃以及由钢化玻璃制成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金属板连接的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以防止幕墙整片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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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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