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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玻璃面板


8.1.1 四边形玻璃面板可采用四点支承,有依据时也可采用六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可采用三点支承。玻璃面板支承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8.1.4 点支承玻璃支承孔周边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当点支承玻璃为中空玻璃时,其支承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8.1.5 在垂直于幕墙平面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四点支承玻璃面板的应力和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应力标准值和最大挠度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大应力标准值公式
最大挠度公式
    2 玻璃面板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计算,并不应超过玻璃大面强度设计值fg;
    3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点支承玻璃面板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其支承点间长边边长的1/60采用。
条文说明
8.1.1 相邻两块四点支承板改为一块六点支承板后,最大弯矩由四点支承板的跨中转移至六点支承板的支座且数值相近,承载力没有显著提高,但跨中挠度可大大减小。所以,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单块四点支承玻璃;当挠度过大时,可将相邻两块四点支承板改为一块六点支承板。
    点支承幕墙面板采用开孔支承装置时,玻璃板在孔边会产生较高的应力集中。为防止破坏,孔洞距板边不宜太近。此距离应视面板尺寸、板厚和荷载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孔边到板边的距离有两种限制方法:一种即是本条的规定;另一种是按板厚的倍数规定,当板厚不大于12mm时,取6倍板厚,当板厚不小于15mm时,取4倍板厚。这两种方法的限值是大致相当的。孔边距为70mm时,可以采用爪长较小的200系列钢爪支承装置。
8.1. 2 点支承玻璃幕墙一般情况下采用四点支承装置,玻璃在支承部位应力集中明显,受力复杂。因此,点支承玻璃的厚度应具有比普通幕墙玻璃更严格的基本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缝宽要满足幕墙在温度变化和主体结构侧移时玻璃互不相碰的要求;同时在胶缝受拉时,其自身拉伸变形也要满足温度变化和主体结构侧向位移使胶缝变宽的要求。因此胶缝宽度不宜过小。
    有气密和水密要求的点支承幕墙的板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加以密封。无密封要求的装饰性点支承玻璃,可以不打密封胶。
8.1.4 为便于装配和安装时调整位置,玻璃板开孔的直径稍大于穿孔而过的金属轴,除轴上加封尼龙套管外,还应采用密封胶将空隙密封。
    中空玻璃的干燥气体层要求更严格的密封条件,防止漏气后中空内壁结露,为此常采用多道密封措施。国外也有采用穿缝金属夹板夹持中空玻璃的方法,避免在中空玻璃上穿孔。
8.1.5 本条表8.1.5-1和表8.1.5-2是对应于四角点支承板的数据。实际点支承面板周边有外挑部分,设计时允许考虑其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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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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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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