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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钢构件


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2 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 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 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 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mm;
    5 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3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 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9.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3的要求。
 加工精度
9.3.4 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3.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 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规定;
    7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9.3.6 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 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 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 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 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9.3.7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9.3.8 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9.3.2 预埋件加工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9.3.3 连接件与支承件的加工要求与现行行业推荐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一致。
9.3.5-9.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般有管桁架、拉索和杆索体系,往往因为建筑设计的需要,而比普通钢结构具有更高的加工制作要求。
    对于不采用球节点连接的管桁架,杆件端部加工精度要求很高,一般要求采用专用软件和数控机床进行切割和加工,加工精度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通过预拼装,可对其加工精度进行校核和修正,保证工程安装顺利进行。
    钢管接头焊缝趾部存在应力集中,焊接时也难以避免存在咬边、夹渣等缺陷,加之断续焊接时由于焊接变形可能产生管壁的层状撕裂,所以主管与支管的焊接应沿接缝全长进行,而且要求焊缝的尺寸适中、形状合理、与母材平滑过渡,以保证节点强度,防止脆性破坏。当支管受拉时,为防止焊缝抗拉强度不足,根据国外规范和国内施工经验,允许将焊缝厚度放宽至壁厚的2倍。
    杆索体系的拉杆、拉索,在加工制作前,应进行拉断试验,确定其破断拉力,为结构设计和张拉力控制提供依据。拉索下料前一般应在专用台座上进行调直张拉,张拉力一般不超过其破断拉力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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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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