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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测与监测


4.4.1 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检测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
4.4.2 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配备图像记录设备、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辅助器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2 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所处地质条件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3 每次定期检测实施方案制定前,应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并核实定期检测报告的建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4.4.3 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2 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和方案:
    3 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 对病害或损坏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 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 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表4.4.3 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表4.4.3 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4.4.4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时,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1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 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 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速率异常增加;
    4 巡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 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4.4.5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管廊本体主体结构相关区域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 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 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 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 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 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 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匀沉降;
    3 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 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
4.4.7 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应设在能反映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表4.4.7 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表4.4.7 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4.4.8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表4.4.8 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
表4.4.8 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
4.4.9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埋深、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 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 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结构裂缝、地表裂缝、渗漏水等快速增大。
4.4.12 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 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法
表4.4.12 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法
4.4.13 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4.5 综合考虑,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m和测点基本布设要求。
4.4.6 根据《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第10.7.2条: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 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精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该条条文同时说明“地下建构筑物的监测精度,通常较地面同类建构筑物提高一个监测精度等级”。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测量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根据综合管廊内入廊管线种类全、压力等级等重要因素和工程敏感性等,可提高监测精度,干线综合管廊不宜低于二等。
4.4.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8.6.1条规定“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结构监测测点布设的一般要求:测点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且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的最大位置;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测点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测点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测点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综合以上要求,并参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规范》CJJ/T 289-2018和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经验,对综合管廊进行变形监测时,规定了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基本布设要求和变形监测测点2个断面之间不大于30m的要求,具体的测点布设和详细要求在监测方案中制定。
4.4.8 参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规范》CJJ/T 289-2018,综合管廊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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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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