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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系统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5.2.4 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5.2.5 防火分隔应完好、严密;因管线敷设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5.2.6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的有关规定。
5.2.7 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的有关规定。
5.2.8 消防设施应功能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条文说明
5.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在第7章附属设施设计的规定中,根据综合管廊各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不同舱室之间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以及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5.2.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各类消防设施的巡检、维修、检测和维护保养都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各类消防设施可结合当地综合管廊内部运行环境按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巡检、检测等工作的周期应根据环境条件适当调整。
5.2.3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技术检测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检测方法。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为规范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5.2.4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适用于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5.2.5 综合管廊内相邻的不同舱室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完好、有效的防火分隔能起到隔离和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可能因为管线入廊、管线检修维护等原因造成防火分隔破损、缺失或无效,所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加强检查,及时修复,确保各类防火分隔完好、有效。
5.2.8 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在停用阶段,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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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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