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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配电与照明


8.1.1 特种气体站房的电力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性、自燃性、毒性与腐蚀性特种气体站房应为一级负荷;
    2 除第1款外的特种气体站房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3 气体管理与气体探测系统为一级负荷,并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8.1.2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站房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施应按1区设防,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3 特种气体站房的照明灯具宜安装在操作与维修通道处,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并应设置备用照明。
条文说明
8.1.1 特种气体站房与硅烷站的各类设备,在停电中断供气后,会造成工厂产品成批报废,经济损失较大,所以除试验性少量生产或小批量生产的实验室或试验生产线外,不宜低于二级负荷。气体管理与气体泄漏探测系统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为毫秒级,除需要两个电源供电外,必须配有不间断电源UPS。
8.1.2 根据特种气体的危险性质规定有爆炸危险特种气体站和特种气体间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力装置应为1区设防。
8.1.3 电子工厂部分易燃易爆气体的比重小于或近似于空气,易向上方扩散;同时特种气体站房多为三班制连续运行,中断照明会影响生产,因此,本条规定灯具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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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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