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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雷与接地


8.2.1 特种气体站房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并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8.2.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排风管等物体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的放散管、排风管的管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对管口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2 排放时点火燃烧的爆炸危险气体放散管、排风管,发生事故时排放物达到爆炸浓度的排风管,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的放散管,以及装有阻火器的爆炸危险气体的放散管、排风管等管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8.2.3 架空敷设的可燃性特种气体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物100m内的特种气体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8.2.4 自燃性、可燃性、氧化性特种气体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在进出建筑物处、不同分区的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直管段每隔50m~80m处应设防静电接地。
8.2.5 设备与管道的接地端子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震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8.2.6 特种气体系统的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以及防静电接地等不同用途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8.2.7 防静电接地为单独接地时每组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
条文说明
8.2.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除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外,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8.2.2 据了解,目前电子工厂的特种气体站房的可燃性、自燃性气体一般是经过洗涤塔处理后再排放,因此大部分特种气体站房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保护适用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8.2.3 为防止可燃性特种气体管道产生雷电感应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条规定了可燃性特种气体架空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的连接要求。
8.2.4 为防止自燃性、可燃性、氧化性特种气体管道因为产生静电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条规定了自燃性、可燃性、氧化性特种气体设备与管道设置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8.2.5 采用螺栓连接是为了便于设备与管道的拆卸检修。采用挠性连接线是为了避免震动、位移影响接地可靠性,为此,作了此条规定。
8.2.6 考虑到我国相当多的电子工厂在工程实际中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本条规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8.2.7 该电阻值是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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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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