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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E.3.1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区域应按2km×2km网格布置测点,部分中小城市可按1km×1km网格布置测点。因地形、建筑等原因测点位置可偏移,但最好不超过200m。
    2 每个城市测点数量应在100个左右。
    3 应尽量使用1:50000~1:100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和全球卫星定位仪(GPS),确定测点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E.3.2 调查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调查前应制订方案,准备好测量仪器和其他工具。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仪器进行调查,最好所用仪器同时进行标定,以保证仪器量值的一致性。
    2 测点定位:调查测点位置应用GPS定位,同时应对地理位置进行简要描述。
    3 测量深度:调查打孔深度统一定为500mm~800mm,孔径20mm~40mm。
    4 测量次数:每一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以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氡浓度(或每一测点在3㎡范围内打三个孔,每孔测一次求平均值)。
    5 其他测量要求(如天气)和测量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事项应按本规范附录E.1的规定执行。
E.3.3 调查的质量保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检查仪器稳定性(如测量标准α源、电路自检等方法)。
    2 使用两台以上的仪器工作时应检查仪器的一致性,一般两台仪器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25%。应挑选10%左右测点进行复查测量,复查测量结果应一并反映在测量原始数据表中。
E.3.4 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地质概况、放射性本底概况、土壤概况;
    2 测点布置说明及测点分布图;
    3 测量仪器、方法介绍;
    4 测量过程描述;
    5 测量结果,包括原始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等,如有可能绘制城市土壤浓度等值线图;
    6 测量结果的质量评价包括仪器的日常稳定性检查、仪器的标定和比对工作、仪器的质量监控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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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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