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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3.0.11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要求依据下列要求而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的加工与储运过程中,泄漏气体介质的组成,既有单一组分的气体也有多种组分的混合气体;对于同一释放源,不同工况下,泄漏气体介质的理化性质也是不同的,故探测器的选择和布置需要适应各种泄漏工况的检测要求。对于单一组分的气体介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时,由于毒性浓度限值低,该气体泄漏时气体浓度会先达到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故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多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组成差异大时,为确保生产安全,当该气体浓度可能达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和(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需要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组成差异大时,为确保生产安全,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按BP公司规定(GP 30-85-2009),泄漏气体中待测烃类气体浓度高于硫化氢气体浓度2000倍以上时,该气体可不设硫化氢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确认。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需遵循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第二级报警信号,消防控制中心接受第二级报警信号。
3.0.3 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探测器应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通常情况下,生产设施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这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国内石化企业的气防控制部门常与其他生产管理部门合建,如与消防站合建,故有毒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常和可燃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一起送至消防(气防)部门。当企业的气防控制部门独立于其他生产管理部门时,有毒气体第二级报警信号需送至气防管理部门显示装置和相关监管控制单元。
3.0.4 在控制室操作区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通常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
3.0.5 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火灾自动探测设备,生产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有消防产品检测报告。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放)。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只有针对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探测器都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对于泄漏的气体介质,当其既属于有毒气体,又属于可燃气体时,虽然检测时是按有毒气体来检测和报警,但由于其仍具有爆炸特性,有毒气体探测器需满足相应防爆要求。
     用标准气体做校核气时,厂家需提供实际气体与标准气体的关联曲线。
3.0.6、3.0.7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用于需要对被检区域的气体作长久检测用;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临时监测用;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用于生产现场或储运现场的介质泄漏检测、现场泄漏介质的确认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监测。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及时地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现场人身的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需按照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为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环境中工作的现场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以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宜采用多传感器类型,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单一组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测氧仪。
     鉴于有毒气、高温高压的可燃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有着巨大危害性,当工厂出现泄漏事故时,为防止操作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二次伤害,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的选用时,需考虑合同工厂提出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在现场噪声高,旋光警示效果差的装置区内,可以选择配备能接受远传报警信号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表,以便及时接受气体探测器发出的相关报警信息。
3.0.8 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工艺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第116号)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采用独立设置,因此,本次修订时,应参照上文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内容,对原国标中第3.0.9条进行重新修订。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三(八)款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保护系统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级要求”。
3.0.9 检测报警系统的电源供电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的重要负荷供电。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1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造成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 3.0.1条的规定: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通常作为装置的安全独立保护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是确保装置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发生,检测报警系统的工作能够使得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故保证系统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3.0.10 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通常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种。按数值高低,IDLH大于职业接触限值(其中,最高容许浓度MAC小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小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按照职业卫生防护要求,在每天工作8h且每周工作5d的条件下,职工应在符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实际上,在确定有毒气体探测器时,结合当前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按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有些毒性介质的检测浓度限值时,则市场上无适宜的探测器可选。由于生产现场泄漏检测属于环境事故状态检测,不是正常工作状态,为在确保操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便于检测工作的工程实施,当生产介质同时具有几个职业接触限值时,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可按最高容许浓度一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一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顺序选用浓度限值;当特定气体缺少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值时,可以选用直接致死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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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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