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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I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线缆应绑扎成束;
    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4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3.5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Ⅱ 探测器安装
3.3.6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3.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2 发射器和接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安装在钢架等容易发生位移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6 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3.3.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0m~1.5m;
    2 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 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
    5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8m的余量段;
    6 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3.3.9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16m;
    2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3 采样管应牢固安装在过梁、空间支架等建筑结构上;
    4 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满足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 采样孔的直径应根据采样管的长度及敷设方式、采样孔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样孔需要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打孔工具;
    6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7 采样管和采样孔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3.3.10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并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2 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 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场所安装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14m。
3.3.1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的作业空间;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3.3.13 探测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 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4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3.15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Ⅲ 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或控制柜、箱内;
    2 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 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5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标识。
3.3.18 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2 避难层中,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 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 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3.3.2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电池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2 不应安装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 酸性电池不应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应安装在带有酸性介质的场所。
3.3.2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
    2 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 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 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3.3.22 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 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3 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3.3.2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不应安装;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体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
Ⅰ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
 
3.3.1 安装要求已经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的第6.1.3条进行了规定,因此控制和显示类设备的安装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其中控制和显示类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主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为了美观和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3.3.2 从一些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的外接线很乱,端子上的线并接太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3.3.3 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用插头连接,有利于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他用。
3.3.5 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发生其他不正常现象,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

Ⅱ 探测器安装

3.3.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根据敏感部件的类型不同可分为缆式、分布式光纤、光纤光栅、线式多点型,探测器由敏感部件和与其相连的信号处理单元等部分组成。敏感部件应采用感温电缆、感温光纤、光纤光栅形式或点式感温元件及其接续部件,接续部件应为接线盒、终端盒。本条规定规范了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的安装要求,以确保其温度探测的可靠性。
3.3.9 安装要求已经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6.2节中进行了规定,因此采样管和采样孔的安装应符合此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很重要,应与探测气体的比重对应。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有一定的寿命周期,需要定期进行标定,如果标定不合格则需要更换探测器,因此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安排适当的作业空间。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采用光学原理进行探测,如果日光直射发射器和接收器容易误报警。
3.3.1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用于检测供电线路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安装不当容易误报警。
3.3.13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现脱落现象影响使用。焊接应用无腐蚀性的助焊剂,否则接头处腐蚀脱开会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封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潮气、灰尘进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而损坏底座。为满足本条要求,有些制造厂的产品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强调满足本条要求。
3.3.14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3.3.15 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是因为提前安装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破坏,另外,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水汽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一些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经常发生。

Ⅲ 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要求已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6.3节中进行了规定,因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手动控制装置、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3.17 模块安装要求已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6.8节中进行了规定,因此安装应符合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部分模块的生产企业在模块安装时需要连接终端部件。模块的终端部件一般指与模块匹配的终端电阻等部件,该部件一般用于检测模块与连接部件连线的短路、断路,因此靠近连接部件安装才能有效检测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连线的实际情况。
3.3.18 消防电话安装要求已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6.7节中进行了规定,因此安装应符合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主要是为了在火灾时能及时找到。部分消防栓按钮的生产企业将消防电话插孔和消火栓按钮作为一体,而消火栓按钮在安装时经常设置在消火栓箱内,因此消防电话在使用时容易受到消火栓工作的影响,因此消防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要求已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6.5节和第6.6节中进行了规定,因此应符合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3.2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系统备用电源均采用蓄电池作为后备式电源,为火灾条件下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和其他设备供电。因此其电源的规格型号、容量、类别及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会泄漏一些气体,因此电池安装地点应保证通风良好,否则容易发生气体爆炸。电池的工作温度超过其标称的最高工作温度时,其充放电性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且直接影响电池的工作寿命。
3.3.2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区域分机、系统监控专用软件、系统CAN总线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压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24h监测,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等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实时显示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同时发出声光报警并记录故障信息。系统的规格型号、容量、类别及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传感器的安装不能影响供电主回路的正常工作。
3.3.22 防火门监控系统由防火门监控器、监控分机、常开式防火门监控模块、常闭式防火门监控模块、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等组成,主要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息,控制常开防火门的关闭,接收常开、常闭防火门关闭状态的反馈信号。门磁开关安装在防火门的门扇或门框上,其安装不能破坏防火门的防火性能和密闭性能。
3.3.2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用于对建筑消防给水设备、自动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设备、防排烟设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各类自动消防设施的控制,具有控制受控设备执行预定动作、接收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监视受控设备状态、与上级监控设备进行信息通信、向使用人员发出声光提示信息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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