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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I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准备工作:
    1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4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
4.5.3 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5.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4.3.3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规定。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 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 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 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条文说明
Ⅰ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 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应先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接,此时应注意,一定要将所有现场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断开(如消防泵电机连线等),方可接通电源进行各项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项检查时使现场受控设备误启动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失。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重点核对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模块的地址设置、注释是否一致,并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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