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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4.6.1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4.6.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4.6.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条文说明
4.6.1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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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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