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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I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
4.15.1 对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灭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延时设置功能;
    6 手、自动转换功能;
    7 手动控制功能;
    8 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9 复位功能。
4.15.2 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延时设置功能;
    11 手、自动转换功能;
    12 手动控制功能;
    13 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14 复位功能。
Ⅱ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5.3 应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4.15.4 应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
4.15.5 应对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5.6 应对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
    2 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系统的控制方式;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能准确显示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Ⅲ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7 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5.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首次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第二次启动信号;
    2)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4)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5)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9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阶段,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按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0 应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
    7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11 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5.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再次记录现场部件火灾报警时间;
    2)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6)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号、启动信号和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的信息应与灭火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13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过程中,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4 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条文说明
Ⅰ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
4.15.1 气体灭火控制器是用于控制气体灭火的控制设备,该设备主要功能是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启动按键(按钮)的启动控制信号并直接或间接控制气体灭火系统的相关设备或设施(包括声光警报器、防火阀、通风空调系统、各类防火门窗和喷洒光警报器等),发出声、光信号,显示相应状态,并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发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
    气体灭火控制器连接的现场部件一般由现场启动/停止按钮、现场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气体喷洒指示灯、模块和启动喷洒装置组成。

Ⅲ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4.15.8 首个触发器件为火灾探测器时,另一个触发器件可以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首个触发器件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另一个应是火灾探测器。

Ⅳ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4.15.11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由灭火剂储瓶和瓶头阀、驱动钢瓶和瓶头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自锁压力开关、喷嘴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指示发生火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紧急启停按钮、电动装置等组成。通常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上述设备自成系统。由于气体灭火过程中系统应该执行一系列的动作,因此只有专用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才具有这一系列的逻辑编程和执行功能。
4.15.1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的自动控制逻辑如下: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报警的可靠性非常重要,因此,电子计算机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采用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护的场所通常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即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与”逻辑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这样设置的目的是提高系统动作的可靠性,将误触发率降低至最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表示有火灾发生,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表示火灾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应该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实施灭火。对于有人确认火灾的场所,也可采用同一区域内的一只火灾探测器及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组成“与”逻辑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警示处于防护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关闭排风机、防火阀、空气调节系统,启动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延时不大于30s后开启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和启动阀,驱动瓶内的气体开启灭火剂储罐瓶头阀,灭火剂喷出实施灭火,同时启动安装在防护区门外的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管道上的自锁压力开关动作,动作信号反馈给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
    (3) 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②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③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④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设定不大于30s的延时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发展迅速,防护区内的人员尚未疏散,感温火灾探测器已经动作,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按控制逻辑启动了气体灭火装置,影响人员疏散、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人工确认提供一定时间。
    (4)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且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执行,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
    (5)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
    (6) 启动安装在防护区门外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是为了防止气体灭火防护区在气体释放后出现人员误入现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警报器(一级报警时动作),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内气体释放后动作),防护区内声警报器动作提醒防护区内人员迅速撤离,防护区入口处火灾声、光警报器提醒人员不要误入,因此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同建筑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以便有关人员明确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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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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