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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综合体
    集商店、旅馆、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建筑(不包含住宅、独立设置的办公建筑部分)。
2.0.2 超大城市综合体
    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0m²的城市综合体。
2.0.3 步行街主力店
    位于室内步行街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用于经营性质的房间。
2.0.4 防火单元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可以将火灾影响控制在该区域内。

条文说明
2.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消〔2016〕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本条明确了城市综合体的含义。在建筑中包含商店、旅馆、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融合为一体的建筑或建筑群,均为城市综合体建筑。这种在同一栋建筑或建筑群内多种功能并存的综合性运作模式,对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消防设计产生直接影响。
    当城市综合体建筑包含住宅和办公建筑时,办公建筑应为独立设置的办公建筑,即功能单一的办公建筑,不应包含旅馆、公寓、商业等其他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住宅、办公建筑的功能相对独立,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功能应设有防火分隔和独立的安全疏散,所以不计入在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范围之内。但同为一个建筑或建筑群时,应综合考虑室外消防救援、避免火灾相互蔓延。
    为城市综合体配建的汽车库,与城市综合体功能关联密切,配建汽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在城市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内。汽车库在城市综合体中布置方式多样(地下、贴邻、屋顶),根据相关标准应做好防火分隔。
    城市综合体中同一建筑或功能区域内,当设有为主要功能服务的配套功能用房时,如旅馆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展览建筑内的库房等,按主要功能的使用性质进行防火设计,但配套功能用房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0.2 本条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做了建筑规模的限定。
2.0.3 本条对步行街主力店做了建筑规模的、使用性质的定义。
2.0.4 本条对防火单元概念做了定义。即在某一区域,通过采用防火隔墙等防火分隔加强措施,避免火灾影响迅速扩散到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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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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