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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火间距


3.3.1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天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廊的功能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 连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4 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m;
    6 对于封闭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设置要求。
3.3.2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按地上汽车库的标准设置坡道;屋顶停车场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与本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标准确定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3.3.1 为防止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方便使用的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连廊仅用于人员通行,而不能布置诸如商业、餐饮、展示等其他功能,装修材料均为不燃材料,且不应布置可燃物,连廊宽度不宜过宽,满足正常的通行使用即可。当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满足通过连廊、天桥连接的两栋建筑物属于同一业主管理,且通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同时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6.6.4 条规定。
3.3.2 城市综合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部位,用地紧张,停车位较难满足,当采用屋顶做停车场时,其汽车坡道的设置以及与其他部分如塔楼的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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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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