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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局


4.2.1 城市综合体中相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宜集中布置,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不同功能混合布局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4.2.2 消防控制室应在首层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外墙设置,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
4.2.3 超大城市综合体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出入口应与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分开设置。
4.2.4 超大城市综合体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城市综合体,应在每层设置1处不小于10.0m²的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并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4.2.5 四层及以上的城市综合体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1部消防电梯;四层及以上的步行街应设置消防电梯,间距不应大于120m。
4.2.6 当设置中庭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的规定,同时每层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照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进行划分。
4.2.7 城市综合体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设备用房及交通枢纽外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且不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2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条的规定;
    3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其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或进深大于50m时,应设置至少一处下沉式广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每个小于20000m²的区域均应设置一处下沉式广场,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2条的规定。
4.2.8 城市综合体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2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2.9 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应设置外窗,外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4.2.10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
    2 当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在首层直通室外;
    3 当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m²;且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1 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儿童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应至少一处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2 应设置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4.2.12 超市、卖场等开敞式营业厅与其他功能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对于封闭的商铺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当采用防火玻璃等材质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要求,并应在疏散门口采取防止烟气外溢的措施。
4.2.13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 步行街两侧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0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条文说明
4.2.1 当城市综合体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无明火作为热源的餐饮设施可按商店、电影院、展览等主要功能划分防火分区。
4.2.2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地下层或二层等楼层时,消防控制室可以布置在此楼层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外墙,并应直通室外。
4.2.4 消防安全器材储存室宜设置在建筑居中位置并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附近,用来存放防毒面具、水桶、破拆工具、投掷式灭火弹等消防器材,便于火灾初期的消防自救。
4.2.6 设置中庭并采取措施时,每层各防火分区(含中庭处的防火分区)面积仍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的规定,也就是防火分区面积在设置中庭处只可以竖向叠加,不能水平无限扩大。
4.2.7 本条第 1 款中的设备用房,如消防泵房等房间应按相应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本条第 3  款要求一定规模的城市综合体地下、半地下营业空间应设置下沉式广场,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有效防止相邻空间烟气积聚及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因此,下沉式广场要尽量多设置并设置在人员密集、便于疏散的位置。
4.2.9 采用明火操作的加工区外设有走道,加工区与走道隔墙的窗及走道的外窗满足条文要求时可以认为符合本标准规定。
4.2.12 防火卷帘的设置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及本标准第 6.1.5 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疏散门口防止烟气外溢的措施可采用设置疏散门上皮至封闭吊顶下皮或镂空吊顶结构下皮距离大于 500mm  的储烟空间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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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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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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