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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


6.4.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4.1 的规定。
表6.4.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6.4.1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上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4.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固定家具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6.4.2 的规定。当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6.4.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6.4.2 城市综合体建筑地下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6.4.3 可燃、易燃材料严禁与吊顶贴邻,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70%镂空率,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尺寸厚度及喷头位置、间距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条文说明
6.4.3 通透性吊顶的形式、规格和种类多样,其设置会削弱喷头的动作性能、布水性能和灭火性能。针对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荷载大、救援困难等因素,有必要采取70%镂空率的加强措施,镂空需均匀,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相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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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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