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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5.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内外部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保温材料,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5.2 建筑外墙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5.3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广告灯箱等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做防火保护。
6.5.4 建筑的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并应将防水材料完全包裹。
6.5.5 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明露的钢支架承重构件或其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
6.5.4 近年来建筑屋面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防水材料已成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城市综合体建筑应首选具有阻燃性能的防水材料,使屋面防水与防火并重。尤其可燃防水材料铺设在保温材料上时,在防水层上部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并完全封闭防水层,是切实有效的方式。结合防护层的抗裂要求,当采用 C20 细石混凝土做防水保护层时,厚度不小于 50mm,其耐火极限可等同屋面板。
6.5.5 随着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建筑外墙装饰采用金属承重构建的状况,条文中涉及的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容易成为防火的薄弱环节,而这些部位是保证结构承载力的关键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金属连接构件周围的浇筑混凝土厚度应满足相应结构部位防火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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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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