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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给水


7.1.1 城市综合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
7.1.2 城市综合体应独立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超大城市综合体可按建筑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
7.1.3 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40L/s;
    2 超大城市综合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h。
7.1.4 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时,其有效容积应按室内所有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
7.1.5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
    2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70m³;
    3 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7.1.6 各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7.1.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7.1.8 消防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且宜沿建筑周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应布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1.9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2 步行街或中庭区域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第1款的要求;
    3 靠近灭火救援场地的首层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火栓;
    4 设置使用功能的屋面应设置消火栓,并应考虑防冻措施。
7.1.10 城市综合体应优先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7.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中危险级Ⅱ级。
7.1.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配水管应环状布置。
7.1.13 当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1.14 变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1.15 厨房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条文说明
7.1.1 城市综合体的火灾危险性高,从市政给水管网上至少引入两条供水管以提高消防水源的可靠性。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的一路供水管上接出两条引入管,且在两条引入管间的市政供水管上设有分隔阀门,则引入管可作为两条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
7.1.2 城市综合体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建筑共用;超大城市综合体占地及建筑面积大、功能及空间复杂,且可能存在高层及超高层塔楼,因而,按建筑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确保消防供水的安全、合理、可靠性;城市综合体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否则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的设置还应考虑其因素的影响。
7.1.3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是指城市综合体不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条款减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7.1.4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不应考虑消防水源的连续补水量,且应按室内所有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
7.1.6 城市综体合设计的各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分区给水系统)应有独立的消防水泵、供水管网、稳压泵、水泵接合器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
7.1.7 城市综合体建筑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且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为符合火灾扑救作业的工艺要求、利于灭火救援做出本条规定。
7.1.8 城市综合体设置的由消防泵房内加压设施直接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的消防转输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宜沿建筑周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是与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保持一致。
7.1.9 为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消火栓系统灭火救援的独立性提出的要求;与步行街或中庭相连的使用空间一般是独立的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为保证该区域及与其相连的使用空间的安全;靠近灭火救援场地的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消火栓,利于消防队员安全快速地利用消火栓系统进行灭火救援;屋面除水箱间、电梯机房外,设有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电信机房等使用功能房间时应视为设备层,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7.1.12 配水干管、配水管管网布置成环状,提高供水的安全可靠性,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并应采用单报警阀、单水流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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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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