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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7.2.1 当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且其防烟楼梯间的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7.2.2 当楼梯间、前室按本标准第7.2.1条不设置防烟系统时 ,对于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下列部位还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7.2.3 采用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2.4 城市综合体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商店建筑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4 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排烟设施的与中庭相联通的回廊;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6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7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 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厨房热加工间。
7.2.5 使用天然气的厨房热加工间及其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7.2.6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3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排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7.2.7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竖向风管应敷设在管井内,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3 水平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水平管道穿越变形缝两侧及防火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2.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7.2.9 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敷设在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时其保温、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7.2.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的要求一致。
7.2.2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1条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条和第3.1.3条的相关要求设置,强调了超大城市综合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部位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7.2.3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4条的相关要求设置,强调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为了使加压送风系统控制更加简单、可靠。
7.2.4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1.3条的相关要求设置,考虑到城市综合体中商用厨房为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为防止厨房火灾烟气蔓延,增加了第8款。
7.2.5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第5款的要求设置,原条款适用的场所为设置用气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考虑到城市综合体中的厨房即使临外墙布置,由于卫生、防冻等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常年开窗运行,另外可开启的外窗通常设置在房间的中、下部,不利于排出泄露的天然气,所以强调应按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设置机械的送排风系统。
7.2.6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及第9.3.16条的要求设置。
7.2.7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是厨房火灾的高发区,也是厨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1条的要求对城市综合体内排油烟系统风管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7.2.8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4条的要求设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火灾、烟气蔓延的主要途径,因此对城市综合体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2.9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13 条及第 9.3.15 条的要求设置,供暖通风空调管道的保温、绝热材料是火灾、烟气产生蔓延的主要途径,因此对城市综合体中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内所采用的保温、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设置防烟设施的空间是指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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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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