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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2 超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3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其消防用电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宜增设消防应急电源。
7.3.2 下列电源可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7.3.3 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采用本标准第 7.3.2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急电源;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应急电源应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组成的应急电源系统;
    3 当柴油发电机组为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并在火灾时应能切除非消防负荷;
    4 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双回路电源配电,其中一路应为主电源,另一回路应为备用电源;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消防应急电源的配电系统,当正常电源失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自动投入运行。
7.3.5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7.3.6 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预留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7.3.7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3.0 lx;
    2 对于一般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5.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7.3.8 城市综合体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在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等;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7.3.9 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提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火灾时外部施救困难(如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外墙无施救条件的既有建筑等),只能依靠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系统实施灭火救援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的最大值。
7.3.2 蓄电池组仅适用于连接非电机类消防负荷,不应用于电机类消防负荷。非电机类消防负荷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电机类消防负荷常用的有: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这类负荷功率较大,启动电流也较大,需要连续运行时间长,蓄电池组组成的应急电源装置很难满足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
7.3.3 为节省投资,建筑内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时,一般不考虑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同时工作,经常按最大设备启动电流及需要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的最大计算负荷合理选择发电机组参数;消防负荷设置为专用的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便于切除柴油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负荷,既能保证消防负荷正常供电,又能减少次生触电危险。
    为防止柴油发电机组给市电反送电,发电机组与市电之间应采取机械及电气连锁装置,避免并列运行。
7.3.4 当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自备应急电源时,另一回路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电源均作为备用电源,彼此之间应设有电源转换装置;这里的“另一回路电源”为市政电源,并优先作为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动启动状态,当市政电网电源中断,即正常电源失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组应同时设置手动和自动启动装置。
7.3.5 规定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目的是:
    1 防止或避免电气线路故障火灾蔓延到相邻防火分区;
    2 防止或避免相邻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影响到本区的配电系统。本条款高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相关条款。
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消〔2016〕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该文件是对全国各地的“统一”要求,天津应高于全国“平均标准”,新建建筑均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预留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口。
7.3.7 考虑此类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为保证人员能够顺利疏散,避免因视觉障碍引起疏散混乱,故提高了上述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本条款高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相关条款。
7.3.8 此类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径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故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非常必要。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是疏散走道、条文所列场所的内部主要疏散路径及通往安全出口区域的地面上。疏散走道地面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宜居中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2m,不应大于 3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m;随着与安全出口之间距离的减少而适当加密,在接近安全出口时,建议在疏散门周边墙壁上增设提示标识,形成“立体疏散”效果,保证人员能够顺利疏散,避免出现疏散混乱。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源型。
    地面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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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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