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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统一规划设计,宜集中布置,节约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2.3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3.2.4 科研工作区域与公共服务、辅助配套等区域宜分区合理,并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2.5 居住生活配套用房不应建在使用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建筑内或贴邻建设。当邻近建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3.2.6 科研展示及具有对外接待功能的区域,宜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人流车流干扰。
3.2.7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极低温和污染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疏散、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的规定。当建在主体建筑内或贴邻建设时,应自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3.2.8 有污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筑及构筑物,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同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估和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以及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
3.2.9 科研试验区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应远离非噪声作业区、办公及生活区等区域。
3.2.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基地及其周边,应根据需要设置桥涵、堤坝、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槽、防兽网、防畜围栏等必要的工程和防护设施。
3.2.11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基地及设施的出入口,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有隔离需求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将观测研究用房、实验展示用房、生活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分开设置。
3.2.12 环境与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科研建筑产生的实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应有专业分类和专业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等相关规定的处理要求。
条文说明
3.2.2 规划面积指标宜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的规定执行。
3.2.3 科研工作区域包含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
3.2.5 住宅、公寓、宿舍及食堂等居住生活配套用房与使用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建筑分开建设,从根源上保证了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条修改根据我国国情而来,目前存在大量居住生活配套类用房与科研用房混杂建设的情况,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需从源头上治理。此条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3.2.7 具有较大有危险隐患的科研实验区自成防护单元。防护单元的概念包含了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害、防极低温、防污染等各种危险的防护内容。危险源自成防护单元可大大提高科研环境的安全程度。防护要求参见本标准第5.2.5条。
3.2.8 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后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危害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物质。污染物包含易燃易爆物质、有害气体、液体、粉尘、蒸气、烟雾、挥发物质等。
3.2.9 非噪声作业区、办公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环境的区域,应与噪声源场区边界保持符合环保要求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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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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