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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 明


9.3.1 科研实验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科研实验建筑照度标准值
9.3.2 科研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6,计量室、测量室不宜小于0.7。
9.3.3 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
9.3.4 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且不宜低于100lx。
9.3.5 需要限制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实验室,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关于眩光限制的相关措施执行。
9.3.6 科研建筑应选用节能高效灯具,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开启型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0.75,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应低于0.65。
    2 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9.3.7 通用实验室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空间高度高于8m的实验室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无人长时间逗留或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工作的场所,宜采用LED灯。
9.3.8 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9.3.9 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应采用气体放电灯。
9.3.10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9.3.11 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置警卫照明,警卫照明可与应急照明共用。
9.3.12 暗室、电镜室等应设单色(红色或黄色)照明。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有辐射危险的实验区,入口处应设红色警示灯。
9.3.13 生物培养室宜设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设在门外并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且应有标识。
9.3.14 照明负荷宜由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应设单独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宜分层或分区设置。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9.3.15 大面积照明场所宜分段、分区设置灯控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实验室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2 走廊、楼梯间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
    3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并宜依此决定电气照明的分区。
9.3.16 管道技术层内应设照明,并应由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条文说明
9.3.5 视觉作业存在光幕反射、工作位置固定、工作持续时间长的实验室,光幕反射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使人不舒适,特提出限制措施。参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第4.3.2条。
9.3.7 通用实验室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较节能。8m以上高度的实验室如采用普通荧光灯,灯具数量多、维护不方便,推荐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保持一致。
9.3.14 本条规定是为了提高照明电源质量及有利于电量计量、运行、维护、检修。当照明负荷容量大、条件又允许时,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照明负荷;照明负荷容量不大或条件不允许时,可与其他负荷共用变压器,但应设单独配电装置或回路供电并设有单独保护电器。楼层面积不大时,照明配电箱宜分层设置,面积较大时应分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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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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