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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信号反馈部件


5.13.1 动作要求
5.13.1.1 信号反馈部件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0.5倍装置最小工作压力。
5.13.1.2 进行动作试验时,信号反馈部件在大于等于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100次;在小于等于0.8倍动作压力下不应动作。试验后信号反馈部件触点的接触电阻应符合5.13.7的规定。
5.13.2 强度要求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得损坏。
    试验压力为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5min。
5.13.3 密封要求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应产生气泡泄漏。
    试验压力为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5.13.4 耐电压性能
    信号反馈部件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在进行耐电压试验时,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V时,试验电压为1500V(有效值),50Hz;
    额定工作电压小于等于50V时,试验电压为500V(有效值),50Hz。
5.13.5 绝缘要求
    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部件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13.6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信号反馈部件动作要求应符合5.13.1的规定;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5.13.7的规定。
5.13.7 触点接触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部件触点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1Ω,动作试验和腐蚀试验后不应大于0.5Ω。
5.13.8 标志
    在部件的明显部位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触点容量、动作压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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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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