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A类火灭火试验


7.2.1 试验模型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为(400±10)mm。见图1。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³~0.55 g/cm³;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1)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堆放,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及层数等参数应按表3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的燃料采用汽车用汽油。
表3 A类火试验模型
7.2.2 试验条件
7.2.2.1 A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10℃~+30℃,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
7.2.2.2 将推车式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24h以上,试验时取出。
7.2.2.3 灭火试验可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7.2.3 试验步骤
7.2.3.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高度为30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7.2.3.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质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7.2.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顶部、底部、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使推车式灭火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操作者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7.2.4 试验评定
7.2.4.1 火焰完全被熄灭。在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的10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即为灭火成功,但10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不持续的火焰定义为:火焰高度小于50mm,持续时间小于1min。
7.2.4.2 灭火试验中因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7.2.4.3 灭火试验应进行3次,其中有2次灭火成功,则可判定该推车式灭火器达到此灭火级别。若连续2次灭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试。
图1 A类火试验模型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200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