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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机械排烟系统


4.10.1 控制柜
    同4.9.1。
4.10.2 风机
    同4.9.2。
4.10.3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
    同4.9.3。
4.10.4 系统功能
4.10.4.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
4.10.4.2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4.3 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4.10.4.4 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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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5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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