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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组件


    排油注氮消防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4.2.1 消防柜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1 消防柜应包括实现如下功能的部件:氮气储存、安全泄压、氮气释放、压力显示、欠压报警、氮气减压、机械联锁、油气隔离、排油、漏油观测以及与之配套的管路管件。
4.2.1.2 消防柜内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生产厂家、储存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充装日期和充装压力等。
4.2.1.3 氮气释放阀宜安装在氮气储存容器上,氮气释放阀以后的管路在平时应处于无压状态。
4.2.1.4 氮气释放阀或氮气储存容器上应设置欠压警报机构,储存容器内贮存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能输出欠压信号。
4.2.1.5 氮气储存容器上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1.25倍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得大于1.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95%。
4.2.1.6 氮气释放阀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氮气储存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4.2.1.7 氮气释放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动作灵活,不得有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4.2.1.8 氮气释放阀与注氮管路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
4.2.1.9 注氮管路上应设置机械联锁阀,机械联锁阀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通过排油阀联锁开启。
4.2.1.10 注氮管路应设置能够排出泄漏氮气的排气组件。采用阻尼孔作为排气组件时,装置进行排油注氮的过程中,阻尼孔泄漏的氮气量不应大于氮气总量的3%;采用机械式排气组件时,排气组件的关闭压力应不大于0.5倍油气隔离装置动作压力。
4.2.1.11 注氮管路上应设置信号反馈装置,信号反馈装置应设置在油气隔离装置前端,当注氮时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向消防控制柜发出注氮信号。
4.2.1.12 流量调节阀出口流量不应小于设计所要求的流量。
4.2.1.13 排油阀之前应安装检修阀。
4.2.1.14 排油阀接到启动信号至完全开启时间不应大于1s。
4.2.1.15 排油阀或排油管路上应设置信号反馈装置,当排油时应能向消防控制柜发出排油信号。
4.2.1.16 排油阀下部的排油管路上应设置漏油观测及漏油报警装置,当出现漏油时应能可靠观测并能发出漏油报警信号。
4.2.2 排油管路中排油阀与排油连接阀之间的阀门及部件必须能承受与变压器本体相同的真空强度。
4.2.3 注氮管路中流量调节阀与注氮隔离阀之间的阀门及部件必须能承受与变压器本体相同的真空强度。
4.2.4 断流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4.2.4.1 断流阀的通径应与变压器气体继电器的通径一致。
4.2.4.2 断流阀应具有手动复位装置。
4.2.4.3 断流阀在达到额定流量时应能可靠关闭。
4.2.4.4 断流阀动作时应能输出接点信号。
4.2.4.5 断流阀应带有监视窗,能直接观察阀门启闭状况。
4.2.4.6 断流阀必须能承受与变压器本体相同的真空强度。
4.2.5 消防控制柜应具备以下功能:
4.2.5.1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显示功能。
4.2.5.2 断路器跳闸、重瓦斯保护动作信号显示功能。
4.2.5.3 油箱超压信号显示功能。
4.2.5.4 两路火警信号显示功能。
4.2.5.5 漏油警报显示功目能。
4.2.5.6 排油反馈显示功能。
4.2.5.7 注氮反馈显示功能。
4.2.5.8 氮气储存容器欠压警报显示功能。
4.2.5.9 断流阀信号显示功能。
4.2.5.10 检修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4.2.5.11 消音功能。
4.2.5.12 关键信息的存储或打印功能。
4.2.5.13 提供通信接口,能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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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3/T4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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