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主要设备功能要求


5.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2 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3 优先传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手动报警信息。
    4 具有设备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5 具有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h。
5.2.2 报警受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处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报警时间、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地理信息等。
    3 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后应将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传送,并显示火警信息终端的应答信息。
    4 接收、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发送至相应联网用户。
    5 自动或人工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巡检测试,并显示巡检测试结果。
    6 显示、查询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和相关信息。
    7 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
    8 实时记录报警受理的语音及相应时间,且原始记录信息不能被修改。
    9 具有系统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10 具有系统启、停时间的记录和查询功能。
    11 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5.2.3 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按附录A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按附录B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查询联网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 对本条第1〜4款的信息,能按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进行检索和统计。
5.2.4 用户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为联网用户提供查询其自身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服务平台。
    2 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管理。
    3 为联网用户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数据录入、编辑服务。
    4 通过随机查岗,实现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值班人员日常值班工作的远程监督。
    5 为联网用户提供使用权限。
    6 为联网用户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火灾情况等信息。
5.2.5 火警信息终端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向其反馈接收确认信号,并发出明显的声、光提示信号。
    2 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火警信息终端警情接收时间等信息。
    3 具有设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基本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计、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是安装在联网用户的终端设备,设备的安装要在保证现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接入。
    1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具有的主要功能是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传送到监控中心。
    2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除了接收火灾报警信息外,还接收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并传送到监控中心。
    3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按照火警优先原则向监控中心传输信息。
    4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具有对自身故障自动告警的能力。
    5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供电要求和备用电源容量要求。
5.2.2 本条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1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处理火灾报警信息的功能。
    2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应能显示的报警信息内容。
    3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对接收到的报警信息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的报警信息内容。
    4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处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功能,并规定了对故障类信息的处理方式。
    5 规定了监控中心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检测的功能,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6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具有显示、查询历史报警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功能。
    7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与联网用户之间的通信方式。
    8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具有录音录时功能。录音录时装置可以作为独立装置使用,也可以集成在报警受理系统的一个单元中使用。录音录时装置必须设置故障报警和违规操作报警,并且不能修改记录信息,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9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具有对运行过程中的故障进行提示的功能。由于报警受理系统要保证长时间不间断运行,系统能够定期进行自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10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运行状态的记录功能,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应对操作过程具有详细的时间记录和查询功能。
    11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应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保证监控中心能够及时了解联网用户的周围地理情况,为警情确认和灭火救援提供辅助信息。
5.2.3 本条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的基本功能,该系统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公安消防部门。
    一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扩大监管视角,延长监管视线,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执法,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消防工作重心转移、隐患整治关口前移;
    二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联网用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公安消防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 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能够查询火灾报警信息。
    2 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建筑消防设施实时运行状态信息。通过系统的监控功能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
    3 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能够查询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具有日常值班情况监督功能。消防监督人员通过该功能可以随机查询联网用户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并对历史值班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5 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不同的检索条件来查询、统计联网用户的信息。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可以真实地反映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以及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4 本条规定了用户服务系统的基本功能,该系统的使用对象是联网单位用户。联网用户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服务接口,可以填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使得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能够制度化。联网用户录入的数据信息,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查询接口进行查询。
    1 规定了联网用户可以查询的内容。通过查询了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火灾隐患,从而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2 规定了联网用户通过该功能将手工填写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实现电子化。电子化工作既方便了日常工作人员,又方便了历史数据的查询。
    3 本款功能在于提高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通过该功能联网用户能够录入和编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数据。
    4 说明了日常值班管理功能。联网用户的消防负责人只要能够登陆该系统就可以对值班人员随时进行远程监督。
    5 规定了系统操作权限要求。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联网用户只能查询自身的信息。
    6 规定了系统为联网用户提供的相关消防信息服务内容。
5.2.5 本条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的基本功能。
    1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接收并显示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的功能。为保证信息传输的可靠性,火警信息终端在接收到信息后应向监控中心反馈接收确认信号。
    2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显示的火灾报警信息的内容。
    3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具有对运行过程中的故障进行提示和自检的功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