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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系统电源要求


5.3.1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5.3.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监控中心的电源配置要求。
5.3.2 本条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电源标识以及连接情况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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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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