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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装置整机


5.1.1 外观与标志
5.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非耐腐蚀材料部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紧固件应无松动。
5.1.1.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面应用中文标注出灭火剂名称、灭火剂充装质量及灭火剂有效使用期,字迹应明显、清晰。驱动气瓶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和充装质量(或压力)。
5.1.1.3 在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标注出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类别、灭火剂充装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内容。
5.1.2 启动方式
5.1.2.1 机械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2 电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3 机械应急启动的操作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防止误动作机构的解脱力应大于20N且小于等于100N;
    b)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
    c)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N;
    d)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e)手动操作位移不应大于300mm。
5.1.3 联动性能
5.1.3.1 装置在不同方式启动时,其动作均应准确、可靠、无故障;试验过程中各部件的密封部位不应出现泄漏现象。
5.1.3.2 装置启动时燃气联动阀应能立即关闭。
5.1.3.3 具有水冷却功能的装置,在灭火剂完全喷射后,水流联动阀应能立即开启喷水,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5.1.3.4 装置联动运行时喷嘴的喷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喷射性能参数
5.1.3.5 装置在喷射过程中的显示、报警及输出端子动作情况应符合5.3.2、5.3.3的规定。
5.1.4 灭火性能
5.1.4.1 灭深炸锅及炒菜锅火的性能
    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喷放结束后火焰应被完全扑灭。火焰熄灭20min内不应出现复燃,且锅内油脂温度应低于油脂自燃点33℃以下。
5.1.4.2 灭排烟罩及排烟管道火的性能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喷放结束后应扑灭明火,排烟管道内的温度应下降且不应出现温度回升现象。
5.1.5 抗飞溅性能
    按6.6.2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飞溅试验,在灭火剂喷射过程中不应有燃烧的油飞溅出来,即在烹调器皿外不应有燃烧的油点存在。
    按6.6.3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飞溅试验,在灭火剂喷射过程中飞溅出来油点直径不应大于4.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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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XF49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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