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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气溶胶发生剂的摩擦感度


7.25.1 仪器、设备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摩擦感度仪:摆体质量2700g±27g,其中摆锤质量为1500g±5g;摆体的质量中心至转动轴中心的距离为600mm±5mm,摆臂长(摆锤中心至转动轴中心的距离)为760mm±1mm;摆锤自由下落时,摆锤打击面应与处于滑动摩擦前的击杆的受击面正好接触;摆角指示值误差不大于1°;压力控制台压力0kg〜5kg可调,功率0.75W;压力表量程为0MPa〜6MPa,精度为0.4级;摩擦装置由导向套和上下滑柱组成,导向套如图10所示,材料为T10A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上下滑柱如图11所示,材料为GCr15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两端面倒棱,倒角不大于R0.1。
    b)天平:感量0.002g。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图10 导向套
 图11 滑柱
7.25.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为50%〜70%。
7.25.3 试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依次用橡胶工业用溶剂油、丙酮清洗导向套和滑柱并擦干。
    称取干燥试样20mg,准确至0.002g,倒入已装有下滑柱的导向套内,晃动,使试样均匀分布在下滑柱面上,再放入上滑柱。
    将装好试样的导向套放入摩擦感度仪爆炸室内。启动加压装置,使表压达到1.23MPa。调节摆锤释放档块使摆角为70°,将试验用击杆推至上滑柱侧面,释放摆锤,打击击杆。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5.4 试验结果
    摩擦感度Xm(%)按式(9)计算:
式(9) 
    式中:
    Xm——摩擦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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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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