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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水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吸取国内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教训而制定。泄漏的可燃酒液一旦流出厂区或排向库区,有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消防废水储水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不直接排至厂外和库区。
    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应设的防火堤和不燃烧体隔堤。
7.3.2 本条规定了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要求。在储罐区、酒库外设事故存液池,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区、库区以外集存或燃烧,较滞留在防火堤、库内更利于处置。但应注意设置存液池需具备—定的地形条件,导液沟应能重力自流。事故存液池的排水设施应在排放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池外,不应排入雨水管和自然水体中,并应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3.3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计应考虑泄漏酒液、燃烧酒液和消防废水的排放。曾有观点认为燃烧的酒淌入密闭管道或地沟可能发生爆炸。事实上,当密闭管道(地沟)处于满排放状态时,由于缺氧,燃烧将被窒息,不可能发生爆炸。在排放出口设置水封设施,问题则完全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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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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