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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二氧化碳气瓶及其组装


5.17.1 二氧化碳气瓶应为无缝钢瓶,其水压试验压力为24.5MPa。
5.17.2 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
5.17.3 灭火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应符合GB 4396要求,其纯度大于99.5%;含油量小于0.01%;含水量小于0.015%;除空气或惰性气体以外无其他气体。
5.17.4 瓶头阀应装设—根直径为10~12mm的虹吸管,且尾部为斜切口,并应延伸至近容器底部。
5.17.5 每个气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5.17.6 贮藏二氧化碳气瓶的站室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50℃。
5.17.7 集合管的管径应根据预计输送的二氧化碳数量来确定。相应管径所能通过的二氧化碳数量及管子壁厚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17.8 集合管法兰应符合GB 9115.22要求。
5.17.9 二氧化碳气瓶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以下各项:
    a)容器重量;
    b)容积;
    c)液压试验压力;
    d)试验日期;
    e)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5.17.10 二氧化碳气瓶本体应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字样,检验印记涂漆白色,以便核查。
5.17.11 气瓶及开启装置组装的框架应先漆红丹—度,然后再喷银灰漆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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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CB/T329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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