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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4.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A计权)。
 
4.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6 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10.2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11 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4.12 报警器应耐受住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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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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