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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补气式设备应具有给水压力控制与罐内水位控制互锁功能。
5.4.1.2 在p3~p4工作压力范围和气压水罐液位变化范围内,设备的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MPa。液位控制重复性偏差不应大于1.0cm。
5.4.1.3 具有消防水池水位控制功能的设备,在消防稳压运行状态,遇水池水位低于设定限制时,设备应自动停止稳压泵工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如遇火警不应影响消防泵组的启动运行。
5.4.1.4 稳压泵组应采用交替运行方式。投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稳压泵组应停止工作。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应具备通过操控柜设置的紧急启动装置(按钮)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2 设备应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3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时,消防泵组应自动启动:
    a)当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10s低于设定的消防启动压力P2时;
    b)当设备同时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和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时;
    c)当设备接收消防水流报警信号或消防低压力报警信号之一,且同时接收外部消防自动报警信号          时。
5.4.2.4 当应急型设备出口压力达到消防启动压力p2时,设备应输出消防报警信号。
5.4.3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5.4.3.1 采用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停机应手动操作。
5.4.3.2 采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除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出现失压状态超过5min的情况允许自动停机外,停机应手动操作。
5.4.3.3 设备应具备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的方式。
5.4.4 水泵切换
5.4.4.1 在稳压工作泵发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稳压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4.2 在消防工作泵发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消防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 巡检
5.4.5.1 设备应具有手动巡检和巡检提示功能,其巡检提示周期应能按需设定,但最长周期不应超过360h。
5.4.5.2 巡检的操作方法应简便,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规定。
5.4.5.3 巡检时消防泵应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min。
5.4.5.4 巡检中出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5.4.6 运行记录
5.4.6.1 设备操控柜内应设置运行记录装置。
5.4.6.2 记录信息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出水口压力、报警及故障发生的类别和时间、消防泵组工作状态等。
5.4.6.3 记录信息的采集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h,记录装置储存容量应满足连续记录不应少于180d的要求。
5.4.6.4 记录装置应设置标准的数据输出端口,其内部储存数据应能被导出显示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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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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