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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火设计基准


4.2.1 防火设计准则
  防火设计应建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
  a)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发生,包括由火灾引起的瞬态工况;
  b)火灾发生在有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地方;
  c)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2起及2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
4.2.2 安全有关的设计基准
4.2.2.1 一般设计基准
  核岛、安全厂用水泵房和安装有安全级设备的廊道等区域设计,应保证即使在核电厂内部出现设计基准火灾时,仍应满足HAF 102规定核电厂设计的基本安全目标。
4.2.2.2 防止共模失效
  通过非能动的火灾封锁法,将为安全重要系统冗余设置的系列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区内,避免可能发生的火灾蔓延导致执行同一安全功能的冗余设备同时被损毁。
4.2.2.3 潜在共模失效鉴定——防火薄弱环节分析
  为了验证在核电厂初步设计中所采用防火措施的有效性,在施工设计阶段后期,运用鉴别潜在共模失效准则对防火分区进行核查,列出潜在共模失效清单,通过功能分析,进一步确定影响安全的火灾薄弱环节,采取诸如空间分隔、防火涂层隔离和隔热挡墙等相应的补充措施,进一步提高核电厂防火安全的水平。
4.2.2.4 消防设备分级
  消防设备属于安全重要非安全级。因此,这些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试验。
  消防设备应符合“抗震”分析准则,即不应由于消防设备的毁坏或塌落妨碍安全功能的完成。此外,属安全重要非安全级的设备还应符合附录B中的抗震要求,同时按消防设备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还应明确相应的质量保证等级。
4.2.2.5 火灾探测
  根据火灾探测区域发生火灾的特点合理选择火灾探测器,使操作人员和消防人员快速、准确地探知早期火灾,确定火灾的具体位置,启动警报装置,并可手动和自动控制灭火装置(见4.4)。整个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安全重要非安全级。
4.2.2.6 灭火
  当某一区域内的火灾荷载可能产生影响执行同一安全功能冗余设备的火灾时,应根据火灾要保护的设备及其特性,在该区域内设置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装置。
4.2.3 关于人员安全和设备不可用性的设计基准
  发生火灾的房间不应使:
  ——火灾的烟雾蔓延到人员疏散通道,阻碍灭火;
  ——火灾向其他房间蔓延及增加机组不可用的时间。
  为此,应将所有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MJ/m2的房间划分为“限制不可用性防火区”或设置快速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以避免火灾蔓延及减少烟雾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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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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