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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发动机及其附件


5.12.1 柴油机
    设备采用的柴油机应为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或消防专用柴油机。
5.12.2 其他发动机
    设备采用其他型式发动机应通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5.12.3 蓄电池组
5.12.3.1 设备应至少设置两套免维护蓄电池组。
5.12.3.2 蓄电池组的容量至少应能满足连续6次循环启动的要求。
5.12.4 燃油箱
5.12.4.1 燃油箱应具备油位显示功能。
5.12.4.2 燃油箱容积应能满足发电机消防泵组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4h。
5.12.4.3 燃油箱容积大于1m³时,不应采用机底形式。
5.12.5 充电机
    发动机应配有自身动力的快速充电机,在发动机启动后对蓄电池进行充电,保证蓄电池电量的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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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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