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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引发器


6.19.1 电引发器 
    电引发器的基本性能应符合GA 499.1—2010中6.12的规定,电引发器的电阻、启动电流与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偏差不应超过±5%。
6.19.2 热引发器 
6.19.2.1 外观  
    热引发器不应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的现象。
6.19.2.2 引发性能 
    热引发器单位长度的燃烧传火时间不应小于3s/m,且在传火时不应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等现象。具有热引发燃烧功能的热引发器,热引发燃烧温度与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偏差不应超过±5%。
6.19.2.3 耐高低温交变循环性能 
    热引发器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高低温交变循环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其引发性能应符合6.19.2.2的规定。
6.19.2.4 耐湿热性能
    应用于普通型灭火装置或专用型灭火装置的热引发器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其引发性能应符合6.19.2.2的规定。
6.19.2.5 耐盐雾腐蚀性能             
    应用于普通型灭火装置或专用型灭火装置的热引发器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其引发性能应符合6.19.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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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装置 XF60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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