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8.1标志检查。
7.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每个项目的样本为三具。
7.2.3 产品批量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0具。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XF411-200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