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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补充件)烟气毒性试验方法


A.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定烟气毒性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以全不死亡的最低烟气浓度(100mg/L)来表示。
    本方法适用于建筑材料在热解或燃烧情况下产烟毒性的评价,不能作为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评定烟气毒性的唯一依据。当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后,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和动物 
A.2.1 FM-1 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
A.2.2 实验动物
A.2.2.1 实验动物为取得合格认证的一级实验小鼠,小鼠应毛顺、眼亮、品系清楚,周龄为5~8周,质量为18~26g,试验前五天内体重有增加。数量10只,雌雄各半。
A.2.2.2 小鼠饲养应符合一级实验动物应用合格条件。
A.3 试件 
A.3.1 试件应制成均匀条状,长为400mm,质量为2~4g。
A.3.2 试件应在温度23±2℃、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即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的质量差不超过0.1g。 
A.4 试验方法 
A.4.1 烟气的制取
A.4.1.1 烟气流量的计算
    烟气流量为载气流量和稀释气流量之和,载气流量一般取5L/min,烟气流量按式(A.1)计算。
    式中:F——烟气流量,L/min;
          M——试件质量,mg;
          V——环形炉移动速度,10mm/min;
          S——试件长度,400mm;
          LCo——全不死亡浓度,10mg/L。
A.4.1.2 制取步骤
    烟气在FM-1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的移动式环形炉产烟器中制取,步骤如下:
A.4.1.2.1 设定环形炉温度为600℃,开启载气流,使环形炉升温。
A.4.1.2.2 当温度在600±6℃稳定2min后,将盛有试件的石英舟放入产烟器,使试件与环形炉相距20mm。启动环形炉运行。
A.4.1.2.3 当环形炉行进到试件端开始产烟时,应将初始10min所产的烟气排放掉。然后切换旋塞让烟气通过稀释混合管进入染毒箱,开始计时。
A.4.1.2.4 试验完毕应排放掉剩余的烟气。
A.4.2 染毒试验
A.4.2.1 启动环形炉运行前,应先将实验小鼠放入染毒箱内的小鼠笼中,从计时开始应染毒试验30min。染毒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运动情况、呼吸变化、昏迷、抽动、丧失逃逸能力和死亡等现象。
A.4.2.2 染毒完后,应立即取出小鼠进行饲养观察14d,该观察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活动恢复、呼吸正常恢复、进食、体重变化和死亡等现象。
A.5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小鼠全不死亡浓度LCo(mg/L)来表示。在30min染毒期内和14d的观察期内,10只小鼠全部存活则LCo可表示为≥10mg/L,否则表示为<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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