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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用电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提出了电气线路的选型和敷设要求。
    应根据具体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类型的导线,导线的耐压等级不应低于线路的工作电压;其绝缘层应符合线路安装方式和敷设环境条件;安全电流应大于用电负荷电流;截面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为保证电力架空线在倒杆断线时不会引燃易燃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等易燃、易爆的场所,故规定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电力架空线路跨越可燃屋面时,若架空线断落、短路打火会引起火灾事故,可燃屋面建筑发生火灾也会烧断电力架空线路,使灾情扩大,所以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如图13所示。
图13 架空电力线与易燃易爆场所、可燃屋面建筑间距示意图
图13 架空电力线与易燃易爆场所、可燃屋面建筑间距示意图
    电气线路不应跨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高温物体或热源敷设。在潮湿、高温或酸碱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应采用套管布线。
6.2.2 在农村由于电器设备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案例很多,本条对农村火灾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后对用电设备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应经常检查线路负荷,发现过负荷时,要减少用电设备或调换截面较大的电线;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线路负载要平均分配,大功率用电设备宜单独布线。
    电源插头要完全插入电源插座中,如果松脱可能会发热导致火灾。
    保险丝不得任意调粗,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以保证线路的电流超过规定值时,及时切断电源。
    电热炉、电暖器、电熨斗等电热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大,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很多,应在使用期间加强看管,防止超温作业。在停电、人员外出或长时间不使用用电设备时,应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彻底关断用电设备的电源。
6.2.3 本条对农村照明灯具的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做出规定。
    照明灯具距可燃物过近或灯具破碎易引燃可燃物,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当与其靠近时,应采取隔热等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制作的无骨架灯罩。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的表面温度高,长时间接近可燃物会引起火灾,因此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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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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