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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泡沫灭火系统部件出厂前应按表17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7.1.2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可以出厂;若出现不合格项,可以调整或返修。调整或返修后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泡沫灭火系统部件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成批生产的定期检查;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3 抽样方法
    样品采取随机抽取样品方法。
7.4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X的规定。
7.5 检验结果判定
7.5.1 泡沫系统部件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7.5.2 泡沫系统部件A类检验项目(见表17)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5.3 泡沫系统部件B类项目中只有一项不合格,可判定为合格;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可以加倍试验,若仍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表17
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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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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