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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人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高度
表5.3.2 坡道的坡度高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高层、中高层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不予列入。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5.3.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章相关规定制定。该规范规定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本条规定不受住宅层数限制。本条按不同的坡道高度给出了最大坡度限值,并取消了坡道长度要求。5.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3条制定。为避免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的交叉干扰,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小于2.00m。
5.3.4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3.1条制定,给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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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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