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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4.8.1 受到金属坯、锭经常性飞溅火星、炽热烘烤作用的控制(值班)室以及架设于轧机辊道上的操作室,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4.8.2 厂房内可燃介质管道及电线、电缆,不应通过热坯、热锭上方高温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4.8.3 输送重(柴)油的管道在进入厂房处,应设置快速切断的专用阀门。
4.8.4 油质淬火间和轧机轴承清洗间的电加热油槽(油箱)应设置油温控制、机械通风及报警装置。
4.8.5 用于各类加热、铸造工业炉窑保温(隔热)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4.8.6 使用保护性气体的炉窑装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氢气时,应设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2 使用各类易燃(爆)气体(介质)时,应设置压力、浓度的监测和机械通风以及报警、紧急切断装置;
    3 保护性气体站宜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防护(隔离)围栏。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 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4.8.8 当制备、使用及储运铝、镁等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4.8.9 配置在所属设备(机组)旁的地下、半地下室液压站、润滑油站,不宜与电气地下室、电缆隧道(通廊)等连通。当不可避免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和甲级防火门窗加以分隔。
 
条文说明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是指:将熔铸炉提供的各种规格铝、铜等金属及其合金铸锭、坯料(含连铸卷坯),经轧制、挤压、拉伸、精整、热处理,制成各种规格、不同金属及合金的板、带、箔、棒、管、型、线材的工艺过程。依据加工件的加热需求,可分为热轧和冷轧两大类。有色金属加工的防火安全重点在可燃介质管道、电缆及其通廓(隧道);液压、油冷却、油润滑及涂层着色系统;炙热金属坯的烘烤及渣皮飞溅高温明火等的应对与防护。
4.8.2 本规定是防止过高的辐射热对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缆造成危害,以至引发火情。
4.8.3 设置快速切断阀门的目的,在于特殊、紧急情况下便于快捷地截止重(柴)油输送。
4.8.6 使用保护性气体的炉窑,特别是以氢气作为保护性气体的退火炉(还原炉等),以及氢焰拉丝、氢爆制粉等操作区域,是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场所,其防火设计规定应设置防泄漏及监测、报警等装置。也可根据实际环境,只对关键区域实施局部性封闭(设独立的防火分区),并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局部排风以及事故报警等装置。
    鉴于有色金属及合金加工工艺中使用含氢(氨)等气体作加工材料退火工艺的保护性气体,保护性气体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故要求将其远离车间独立设置,并设置防护围栏。保护性气体站应根据气体的类别和特性确定其设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指金属在常温下实施轧制或其他形式加工的工艺过程。主要设备是各类型轧机、冷弯机、冷拔机等和涂镀工艺相关的装置。其中生产选用的液压润滑设施;大量涂层、着色熔剂;以及电缆隧道(廊道)、地下电气等场所及用房,都是易发火灾的重点区域,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对涂层、着色工序由于使用多为易挥发的可燃介质,要避免蔓延从源头实施防火分隔,并应加强通风换氯;对于器件加工工序,由于使用某些易挥发的介质,环境中有较多的悬浮物,遇高温、明火易燃易爆,必须加强收尘净化和强制通风等应对措施。
4.8.9 液压站、润滑油站与电缆隧道(通廊)均系防火设计重点,两者应独自设置;当邻近设置时,需要有防止窜火、窜烟的技术措施。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如需设置门窗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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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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