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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用水应与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必须有十分可靠的保证。
7.1.2 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104㎡ (100h㎡,下同略)时,应按同一时间内1次火灾设计;当大于100×104㎡时,应按同一时间2次火灾设计。
7.1.3 厂区内的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厂房(仓库)或储罐计算,且厂房(仓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是室内全部消防水量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是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灭火用水量之和。
7.1.4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1.5 对于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区域的消防污水,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其他设有消防给水的场所可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6 敷设于腐蚀性厂区的消防管道,应根据实际条件采用特殊材质的管道或采取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7.1.7 有色金属工程的自备发电厂、总变电(站)所;氢气站、氧气站、乙炔站等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1.8 对钛、锂类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及镁粉等若干介质的加工贮运作业中,凡遇水会发生燃烧或可导致严重次生灾害的场所,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
7.1.9 厂房(仓库)、堆场以及厂区内各类建筑应根据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等因素选择配置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7.1.10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设置的消火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7.1.3 有色金属企业内的各矿区(分厂、车间)、储罐区等,如设置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同一水源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选取最大组合作为消防总用水量。
7.1.4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仍能够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时,生产用水可与消防用水合并,但生产用水转换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共用管道作为生活用水时还必须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
7.1.5 灭火中出现的有污染的排水,如不经处理必将污染环境,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调研发现:有色企业的选矿使用药剂、冶炼厂使用的工业油类、酸、碱、盐性介质、加工厂使用的着色剂,这些场所的生产排水都应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同样,这些场所的消防排水也必须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此外,现在很多工程都设计了初期雨水处理系统,厂区其他场所消防污水也宜进入初期雨水处理系统。
7.1.7 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有:《火力发电厂及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GB16912、《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专项工程标准。
    此外,采矿场地的爆破器材加工及炸药库的消防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消防给水设施的主要内容有:
    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根据爆破器材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³(小型库为15m³);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³;库容量超过500t者,应设消防水管;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7.1.8 有色金属工程中部分介质有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如:遇水会剧烈燃烧的金属钠、镁粉;燃烧并遇水立即爆炸的海绵钛;以及遇水会剧烈反应的三氯氢硅,此外还有遇水会更剧烈燃烧的若干油类溶剂等。工程经验证明:当上述各类介质火灾发生,不允许采用消火栓灭火,对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场所,严禁使用水灭火。上述各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的消防灭火设施,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其他有效的灭火防护措施,如采用干砂、干粉等灭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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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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